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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

来源:https://www.31344.com 时间:2024-07-15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下岗职工应享受什么待遇?

7年前,单位通知职工张某下岗,在支付了她7个月的生活费后,便对她不闻不问,去年7月底,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但单位拒绝补发其生活费。近日,张某通过法院讨回了公道。

张某1984年10月参加工作,1999年8月,因工作需要,经组织调动到济南某经贸公司工作,1999年8月18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1999年8月18日至1999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01年8月,经贸公司让张某下岗,每月按321元的标准为其发放生活费至2002年3月。2006年11月20日,张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经贸公司为其补缴2002年5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张某的申诉请求。2007年7月13日,经协商,经贸公司为张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但经贸公司拒绝支付张某2002年4 月之后的生活费。2007年8月21日,张某再次向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以张某的申诉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为由,对张某的申诉不予受理,张某不服,上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张某与经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1999年12月3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张某仍在经贸公司工作,应视为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2007年7月13日,经贸公司为张某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应视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存续至2007年7月。经贸公司主张曾于2002年5月通知张某上岗,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应认定张某仍为下岗人员,经贸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生活费,故张某要求经贸公司支付自2002年4月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的生活费,理由正当。

据此,法院判决:经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某自2002年4月起至2007年7月13日止的生活费20041.1元(321元×62个月+321元÷30天×13天)。

二、韩国是一年四季都是寒冷的吗?

韩国不是一年四季都是寒冷。

韩国四季分明,属大陆性季风气候,冬季受西伯利亚高压气团影响寒冷干燥;夏季受东南季风影响温暖湿润;春秋两季较短。

韩国降水主要集中在6至8月,韩国将6月到8月称为梅雨季,而冬季的降水量很小。韩国大部分地区为温带落叶阔叶林;南部沿海和济州岛是亚热带常绿阔叶林;高山地区为寒温带针叶林。

韩国的3,4月份经常会有沙尘暴,对环境的污染非常大,韩国人会在沙尘暴天气戴着口罩和墨镜出门,以防止得眼病或者感冒等。

扩展资料

20世纪60年代,韩国经济开始起步。70年代以来,持续高速增长,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962年的87美元增至1996年的10548美元,创造了“汉江奇迹”。

1996年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同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创始国之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经济进入中速增长期。

产业以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造船、汽车、电子、钢铁、纺织等产业产量均进入世界前10名。大企业集团在韩国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目前主要大企业集团有三星、现代汽车、SK、LG等。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韩国经济明显下滑。

韩国政府迅速采取包括大规模财政刺激等一系列政策,金融市场全面回暖,实体经济企稳回升,企业和消费者信心不断增强,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率先走出谷底的国家。

三、请解释:经济增长、经济周期、总需求、总供给。

1、经济增长——通常定义为产量的增加,产量可表示为经济的总产量,也可表示为人均产量。通常是指在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上,一个国家人均产出(或人均收入)水平的持续增加。

新古典增长模型表明,一个经济社会在单位时期内(如1年)按人口平均的储蓄量被用于两个部分:一部分为人均资本的增加k,即为每一个人配备更多的资本设备;另一部分是为新增加的人口配备按原有的人均资本配备设备nk。第一部分被称为资本的深化,而后一部分则被称为资本的广化。

2、经济周期(商业周期或商业循环)——指国民总产出、总收入和总就业的波动。

3、总需求是经济社会对产品和劳务的需求总量。总需求是由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政府需求和国外需求构成。

4、总供给是经济社会所提供的总产量,即经济社会投入的基本资源所生产的产量。

四、国有职工家属三供一业是什么意思

推动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2019年起国有企业不再以任何方式为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承担相关费用。

(二)工作要求。坚持政策引导与企业自主相结合,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国有企业不得在工资福利外对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进行补贴,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原则上先完成移交,再维修改造,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促进城市基础设施优化整合。分离移交工作执行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保证分离移交后设备设施符合基本标准、正常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三)明确责任主体。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要根据“三供一业”设备设施的现状,共同协商维修改造标准及组织实施方案等事项,签订分离移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工作有效衔接。

(四)规范审核程序。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的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五)严格移交程序。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多元股东的企业应当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按照持有股权的比例核减国有权益。

(六)明确财务规则。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应由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证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七)妥善安置人员。移交“三供一业”涉及的从业人员,原则上按照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政策标准接收安置,按照有关政策无法接收的人员由移交企业妥善安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要做好相关工作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

(八)探索移交途径。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可由国有物业管理公司接收,也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有关单位接收,支持实力强、信誉好的国有物业管理公司跨地区接收移交企业的物业管理职能。已经进行过房改的职工家属区,也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由业主大会市场化选聘物业管理机构,或者实行业主自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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