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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素养的一般共同特征

来源:https://www.31344.com 时间:2024-07-10 编辑:admin 手机版

一、财经素养的一般共同特征

财经素养一般共同特征有,具有创造财富的意识;能够合理规划消费行为;能够意识到理财对于未来发展的;已经具备了一定的风险意识的。

符合中国式的财经素养有:财经概念知识、交流财经概念的能力、管理个人财务的能力、做出适当财务决策的能力、对未来财务需求的信心。加强全民财经素养教育已经刻不容缓,我国应廓清财经素养核心内涵,借鉴国外财经素养教育经验,提升全面财经素养。

二、如何避免形象工程的出现如何做出科学合理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

形象工程的出现是避免不了的,但是可以做出科学合理适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而提高财商素养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做出决策。

我国财经素养教育政策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但仍然存在受重视程度不高、系统性不强、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拓展资料:

所谓形象工程,是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形象工程,不单是中国,世界其他各国和地区也有自己的形象工程,例如大肆建设的迪拜。客观的讲,很多现象工程在建成之后是有一定实用效果的,也是受百姓欢迎的。例如某些城市的河道改造,将自然河流改造成宽敞的公园;还有一些城市露天广场的建设,成为了夏天人们的避暑纳凉场所等等。因此应当区别对待某些确有效用的形象工程和群众真正厌烦的形象工程,而要建设真正群众不反感的形象工程。

形象工程产生的三大原因有:

一是好大喜功、急功近利。

一些官员成天想的是如何为自己脸上添光贴金,如何“多快好省”地为自己博得卓著的政绩,很少顾及当地社会经济文化、人民生活水平的均衡发展和市场的需求。

二是权力无限、缺乏制约。

主要领导掌管着政府财政支配大权,缺乏民主决策的机制,缺乏公开监督的保障,具备搞“形象工程”的方便条件。

三是不科学的发展观。

在以GDP为核心的片面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引导下,一些人以为,只要把经济建设硬指标提上去,就容易出政绩。

所以这是一个“疗心”的工作,也是一个治本的工作。说到底,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

基本种类:

各地饱受批评的形象工程大体可分为三类:一类是纯好看的。一类是有实用价值但无法有效利用的;还有一类是大型文体活动。当然,纯好看的和文体活动也有自身价值,可以打造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环境,吸引投资,但很多项目最后却仅落得浪费资源的评价。因此,在初衷的好坏之外,对于形象工程建设的系统分析、控制更为关键。

形象工程避免不了

三、日本在97年亚洲金融后的金融体制

日本金融业与我国不同,由于其政府的过多干预和管制,使金融业丧失了自我调节的能力,同时又与西方金融接触过多,导致了一个畸形市场。

在政府的保护下,日本金融业风险意识较差,依赖性较强,几乎没有自负其责、优胜劣汰的心理准备,因为一旦金融机构出现经营困难或濒临倒闭,政府就会伸出援手予以保护,同时,政府往往又会采取“暗渡陈仓”的非公开手段进行救济。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势必导致金融系统良莠不齐,真实的资信程度下降,整体素质弱化。

受政府行业管理的限制,各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被严格限定,未经当局许可,金融机构不得进行任何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项目的开发。同时,金融各业严格分工,不得跨业经营。这就使得金融机构的竞争意识淡化,开发新产品、应用新服务手段的动力减低。虽然上述限制随着金融自由化改革的实施有所放开,但并未得到根本改观。同时,受政府过细管制的影响,金融机构疏于自身内部管理,人事管理过于相信“人性善说”,业务管理则更为松懈,以致秘密违规交易盛行。

我们常常会看到,西方股市一有风吹草动,日本也被殃及池鱼。上世纪九十年代,因为日本急切要与西方金融接轨,太早的与西方基金合作,导致其资金大量外流,也是其那段时间通货紧缩的原因之一。

四、日本的基本国情是怎样的?日本的经济制度又是怎样呢?

一、日本财政制度基本内容

(一)日本财政立法制度

1.日本财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日本虽是单一制国家,但地方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其中包括自治立法权。日本这种政治体制决定了日本财政法律规范由中央财政立法和地方财政立法共同组成。

(1)中央财政立法的表现形式——法律、政令、省令、通告。日本中央立法主要表现为法律、政令、省令(即部令)、通告四种形式,日本国内通常将法律、政令、省令统称为法令。法律、政令、省令法律效力等级依次递减,制定程序、发布机关各有不同。财政法律是指根据法定程序,由国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规范,如财政法、会计法、国税征收法等。财政政令是指为保证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实施,由内阁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规范,如国税征收法施行令、所得税法施行令等。财政省令是指为保证法律、政令的实施,由财务省等省厅制定、发布的有关国家财政、税收的法律规范。省令相当于我国的部门规章。通告则是指由中央各省厅内部机构,按照法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通告在行政组织内部具有约束力,对普通民众没有约束力。国税厅通常采用通告的形式,对税法进行统一的解释。

(2)地方财政立法的表现形式——条例。日本国宪法第94条赋予地方公共团体[①]相应的立法权,即地方公共团体拥有管理财产、处理相关事务以及执行行政的权能,并可在法律范围内制定条例。同时,地方自治法又对地方立法的条件做了严格的限制:地方公共团体只能在不违反法令的条件下,制定条例,即地方立法不得违反法律、政令和省令。地方公共团体制定的有关财政、税收内容的条例,原则上只在本辖区内有效。

2.日本财政立法制度

(1)日本国会立法程序。国会是日本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国家唯一的立法机关,法律只能由国会来制定。日本国会实行两院制,由众议院和参议院组成。日本国会立法通常包括以下5个阶段:①法律草案的提出。国会议员和内阁均可以提出法律草案,但是有关预算和条约的议案则必须由内阁提出。②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日本国会参众两院的专门委员会通常分为常任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②],法律草案通常提交常任委员会进行审查。③国会全体会议审议。④表决。法律草案须经参众两院通过。当参众两院意见不一致时,在满足宪法规定的相应条件下,优先采纳众议院的意见。⑤公布。国会议长将法律草案上奏天皇,法律从上奏之日起30日内必须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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