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级工会有关工会经费使用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原则
第一条
坚持经费独立管理的原则。工会独立建立银行帐户,实行单位核算。工会经费开支,根据审定的预算,由学院工会主席审批。
第二条
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规定开支范围、标准,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第三条
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应重点用于维护职工权益,开展教职工教育和群众性活动方面。
第四条
坚持预算管理原则。一切费用均应纳入预算,并按上级工会和学院要求,认真编报和执行。
第五条
坚持勤俭节约原则。要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条
坚持民主管理原则。要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坚持为教职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开支;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和抵押。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
第八条
会费收入。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第九条
拨缴经费收入。单位依照规定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代收后按规定比例转拔基层工会的经费。
第十条
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第十一条
行政补助收入。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银行存款利息、接受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学校工会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会员活动费。主要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及其他集体活动的费用等。
第十四条
职工活动费。主要用于职工开展教育、文娱、体育、宣传活动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的开支。
(一)职工教育费。主要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教师、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政治、科技、业务等各种知识培训。
(二)文体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举办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展览;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文体汇演、比赛奖励等。
(三)宣传活动方面。主要用于工会组织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的酬金;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黑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重大节日工会组织活动的宣传费;工会举办图书室、阅览室、读报组所需图书、报刊以及工会宣传的消耗用品费等。
(四)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活动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费用。
第十五条
工会业务费。主要用于履行工会职能、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等方面的费用。
(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学习政治、业务所需费用;
(二)培训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所需教材、参考资料和讲课酬金;
(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先进会员的奖励;
(四)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费用;
(五)“职工之家”建设费用;
(六)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开展的法律咨询服务、劳动争议协调等各项工作活动的费用;
(七)慰问困难职工的费用;
(八)工会组织参观、考察差旅等方面的费用。
第十六条
事业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附属事业的相关费用,以及对各工会小组必要的补助支出。
第十七条
教职工福利费:
(一)教职工的生日慰问费;
(二)重大节日向教职工发放的慰问品(金)费;
(三)对生病、伤、残教职工的慰问品(金)费;
(四)教职工和直系亲属亡故慰问品(金)费;
(五)行政和工会领导走访教职工的慰问品(金)费;
第十八条
其他支出。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开支。如用会费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九条
上缴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经费。
第四章 报销办法
第二十条
办理报销手续,一律须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工会经费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经工会领导签字同意,手续完备方可办理报销。
第二十一条
若需发放现金用于先进等奖励,应由经办人填写《工会经费报销单》,附领款人签字单,做到手续完备。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工进行临时困难补助,根据本人申请,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教职工的困难情况确定补助金额,工会主席审批签字,由工会办公室具体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帐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财务根据上级工会要求,按规定编报工会财务报表,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人、工会财务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后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五条
每年末进行工会经费收支决算,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提交教工代会议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工会。
第二十六条
每年末编制下一年度工会经费收支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并提交学院工会委员会审议后报学院和上级工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