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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2016∼2018年我国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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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析2016∼2018年我国财政政策

财政政策是国家整个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政府调整财政收支的手段主要有三个:一是改变政府购买水平;二是改变政府的转移支付;三是调整税率。改变政府购买是政府招待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经常使用的手段。在经济萧条、总支出不足时,政府要扩大商品和劳务的购买,如增中军费开支,修筑高等级公路,建立新的福利设施等,以便创造的就业机会。相反,在经济繁荣、总支出过大时,政府则减少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数量,比如推迟某些军事科研,压缩或缓建一批公共工程,以便压缩总需求,缓和通货膨胀的压力。政府运用的第二个财政政策手段是变动政府转移支付的数量。变动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是逆经济风向的。当经济萧条时,政府可以提高对退伍军人、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各类补助,或者增加对农产品的补贴,以便扩大财政支出,刺激私人消费水平的提高,从而扩大总需求。相反,在经济繁荣时,政府则压缩用于福利、补贴等方面的支出,或者延长补贴支付的时间,以便减少总需求,降低通货膨胀率。调整税率是政府执行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的第三大手段。在经济萧条时期,政府应减少税种或降低税率,增加人们可支配收入,以便刺激需求。反之,在经济过热时,则可以暂时提高税率,或增加一些临时特别税种,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需求。上述三种手段不仅可以单独对经济运行产生影响,而且也可以共同发生作用,实践中三种手段往往搭配使用。举例,新国五条中增收房产税就是国家调控但其本身也是一种财政政策

二、2016年财政政策对股市有哪些影响

每一次国家政策面的决策对国内股市都带来不小的影响,积极的财政政策会推进资金进入股市,消极的财政政策则不利于股市。

三、2016年国家营改增后对增值税税率的有何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 票或者销售发 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四、根据预算报告,我国2015年和2016年的财政赤字分别是多少?如何弥补

全国2015年财政赤字为16200亿元,2016年财政赤字为21800亿元。

财政部网站的“政务信息”栏中有“财政数据”专栏,其下有各期的财政收支数据,从2017年3月6日发布的《关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可以看到:2016年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量相抵,赤字21800亿元,与预算持平”。从2016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2015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1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可以看到:2015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量相抵,赤字16200亿元,与预算持平”。

五、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1、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根据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特定地区减免税优惠。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过渡期优惠政策。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4、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有关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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