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了会计基础可以考初级会计么
你就是不学,还是可以报考的,问题是你可以考多少分,下面跟你说下考初级会计的基本要求
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简介、领证过程及报考条件
从2005年开始,允许港澳居民参加内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按修订后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执行,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一)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5、取得博士学位。
200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答题时间定为:初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180分钟),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180分钟),其他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小时30分钟(150分钟)。 2005年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同时举行并有126万名考生报名参加这次考试。
2005年度会计资格考试各档次、各科目的试题题型为:
初级资格考试:
初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基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中级资格考试:
中级会计实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中级会计实务(一):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中级会计实务(二):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财务管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经济法: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综合题
二、初级会计证的考试具体范围有哪些?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
《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试题全部采用客观题。《经济法基础》科目试题题型与2011年度相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试题题型原“计算分析题”、“综合题”调整为“不定向选择题”具体如下:
《经济法基础》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初级会计实务》科目: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不定项选择题
考试用书
建议使用考试当年由“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制。
2012年全国统一的考试教材为“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编,两本教材分别由“ 经济科学出版社”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在考试报名前想提前购买教材学习的,也可先到当地新华书店、财经书店、图书大厦、考试书店购买上一年的教材,待新教材出版后再尽快换成新教材。
新教材出版前,用最近一年的旧教材提早复习,可以争取到更充分的备考时间,扎实基础。教材的新增与变化部分往往是出题概率比较大的考点,所以教材变动较大的年份和科目最终一定要用新教材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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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初级会计师
考试简介
(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考试级别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级别代码是2。
考试科目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
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
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 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名手续
凡符合报名条件并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核实,持学历证书、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和报名登记表于规定期限内到当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经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成绩管理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9-11月。
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的5月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以当年公布的报名时间、考试时间为准)
考试科目
2006年5月20日 9:00-11:30 经济法基础
14:00-17:00 初级会计实务
考场设置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考生比较集中,考场安排困难,确需在县设置初级资格考场的,须经省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全国会计考试办公室备案。
考试用书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用的考试大纲、指定用书和有关辅导材料,由财政部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财政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发行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考试纪律 要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要严肃考场纪律。考试工作人员要坚决执行回避制度。对于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财政部将对考试考务工作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保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健康有序的进行。
相关文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00年9月8日 财政部、人事部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 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 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 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财政部负责拟定的考试科目、 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 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