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正:
××市教育局转发教育部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
现将教育部《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发〔 〕 号)转发给你们,请尽快组织学习,展开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文件精神,制订出具体执行步骤,并抓好落实。
附件: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
(××市教育局印章)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标题:批转转发性公文标题在“批转”、“转发”之前不加“关于”二字;《教育工作座谈会纪要》不是法规性文件,在标题中不能带《》号;
主送机关:县、区之间要使用“、”号;
正文:引述公文要加发文字号;语言要庄重、简洁,去口语化;
附件:转发公文中,转发对象要以附件形式出现;
生效标识:在成文日期上加盖发文机关,即“××市教育局”印章;
成文日期:公文成文日期要使用汉字数码。